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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肖话移民 / l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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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出狠招,我们也要见招拆招····

发布者:上航出入境市场部     发表时间:2015-11-12 09:42:17    浏览量:3439 次

最近EB-5市场都在说新法案一刀切,人心惶惶。

上航出入境项目研究部老肖针对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主席,Grassley和Goodlatte最新草案,凭借自己的行业经验,一一作了分解!


-完整、苛刻、有想象力-


首先老肖要对这个新草案,做个整体的评价,三个词足矣:完整,苛刻,有想象力!


1.“完整”

---这个新草案,是6月份S.1501提案以来,几乎最为完整细致的修改案,已经把当时提案中争议比较大的内容,大部分都作了一些修改。修改的情况如何再说,看起来很像一个法案的“样子”了。而且,提出的人、提出的时机,都比较契合改法的流程。


2.“苛刻”

---新草案里面,的确对某些环节有新的放宽(比如I-829)···

凡是都有个但是,

EB-5的办理流程,是一个复杂长期的链条,

类似由多个粗细不同的管道串联起来的通道。

如果只是个别环节放宽,但某些管道大幅收窄,将对整个链条的流通形成严重的阻碍!


3.“有想象力”

---其实是因为作为文章,老肖还是想用尽量婉转的话来表达,

比如:

要用新的资金来源要求(没有对投资人事先告知),对之前已经递案的申请进行审核;

粗暴一刀切,不管同一个项目前后两批客人金额不同、法律文件如何处理、就业分配和还款处理等等。

这个,这个,您咋说的出口啊!只好说“富有想象力”了···


-有提案,就会有解读-


《国会出狠招,美国绿卡抢吗?| 11.11重磅新闻》一文所述的EB-5改革法案的草案中提议EB-5之十大变化,老肖一一给予了自己的解读,如下:


这份EB-5改革法案的草案是,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主席,Grassley和Goodlatte,两位大佬协商妥协的产物,据说是让EB-5行业一周内提供反馈意见。

如果EB-5法案最终能在12月11日之前出炉的话,这份草案应该已经非常接近最终的法案了


一. 祖父化已成痴人说梦

S. 1501出台的时候,业内抓到了其不严谨之处,然后自行解读出,只要在9月30日前,项目递交了I-924范本认证,那么,该项目今后的投资者就能够继续按照老法,也就是50万的投资金额,继续参与投资。

只要法案生效之日起,所有递交的申请人,投资款都按照新法案执行。

新法案中投资款非常清晰:TEA(目标就业区)的为80万,非TEA为120万。


【老肖点评】

按照这个版本的新草案,这就意味着“一刀切”

也就是说:

1)申请人如果12.11之前递交了I-526

(注意,如有要保证移民局受理、能拿到档案号,所以实际上要差不多12.9号律师快递出,12月初律师就要看到完整材料,11月下旬就要完成汇款、翻译及个人材料。。。)那么还好,还是按照50万美元最低投资额。

---所以,办到一半或者刚刚开始办的申请人,请抓紧再抓紧!!小步快跑!


2)申请人如果12.11之后递交的I-526

不管这个项目,之前做了什么发生了什么(不管是递了I-924模范预批,还是已经获得模范预批,甚至已经有I-526都获批),按照新草案,都要全部按照80万美金?!


3)如果真实这样“一刀切”,会出现几种严重问题:


* 同一个项目里,有人投资50万$,有人投资80万$

前面已经有人递案、投资50万$,后面的客人就不得不80万$,那么,PPM、认购协议、运营协议、监管协议、商业计划等等,几乎都要改。


* 极大可能出现两个基金公司

前面已经递案的客人,都在前面的EB-5基金公司里面;

而后面的客人,要重新做一个EB-5基金,

那么新基金就要新做一套法律文件。之前的法律文件要大部分改一遍,所有投资人要重新签字···


* 两个基金,平衡点难抓

工作量巨大不说,问题就多多,比如,两个基金面对同一个项目,就业计算怎么分配?出现进展不正常的情况,怎么处理两个基金的责权利?还款的顺序、优先级怎么办?

如果,老肖说的是万一发生项目还款不足的情况,两个基金的还款分配又怎么处理?


* EB-5投资,是股权投资

EB-5的投资,本质上是个股权投资,这是个严肃的事情。

前面的EB-5投资人,是依据之前收到的法律文件来投资的。

现在居然项目的法律文件、责权利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可能潜在利益受损,这个责任谁承担?!

这算不算对之前投资人的欺诈、至少是漠视呢?

议员大佬您这样改,有没有人想到会喊SEC出来走两步啊?


* 一刀切似的涨价,是EB-5大结局的节奏呀

实际上,如果12.11突然涨到80万$,短期内将会是致命的打击,

涨价、混乱、困惑,会造成大部分有意向的投资人会暂停投资,部分会转向。


*势头正旺,不意味风光无限

尽管美国EB-5这两年火到爆,

但也是因为法案、细则越改越友好才促成的。

不要忘记1998年到2008年期间,EB-5近乎停滞,每年递案仅几百件,这主要就是因为法案执行过程过于苛刻造成的。

金融危机以后,EB-5细则开始宽松、友好,才有了每年翻2-3倍的申请,才吸引了上百亿美金的投资,才不花纳税人一分钱就为美国新创造了几十万的就业岗位···

所以,一旦突然涨价,申请人数短期会“断崖式”减少。


那么,这些已经募资的项目,怎么进行下去呢?

资金永远是一个商业项目成功运行非常关键的必要条件,

如果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造成部分项目进展严重迟滞或出问题,

受损更多的是美国本土企业的利益。


*招商引资才是EB-5大后方

EB-5作为一个“招商引资”的移民项目,

其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绿卡吸引有实力的外国投资人,

为本国经济做出贡献、创造就业、提供税收。

如果法律大起大落,实际上会严重打击投资人的信心,负面影响要很久才能消除。


“Change”是改变,

“Promote and Reform”是促进和改革!

不是蛮横一刀切,而是为了更好的明天···


那么换个角度说,

这次EB-5法案的“修改”不是简单的“Change”而是“Promote and Reform”

【注,出自最有名的S.1501提案,其副标题是“To promote and reform foreigncapital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in American communities (促进和改革外国投资和美国就业创造)”】。


对于这样一个以拉动经济为目的的法律改动,

要么增加利益,要么减少问题,

最理想的情况是:优点保持的情况下,增加新优点(有点像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吧?呵呵)。


如果一刀切,谁得了利呢?

再换个角度,如果不这么“一刀切”,又损害了谁的利益了?


美国有很特别的“游说制”,各个利益团体都可以合法对决策的国会议员进行游说、影响他们的想法。而且,他们这里面,保不齐谁还是某些议员下一次竞选资金的金主。


所以,老肖认为,12.11“一刀切”的提法,尽管细思极恐,但通过的可能性还是打不小的问号。

当然,各位投资人不要以此作为决策依据,如果来得及,不要冒险,还是小步快跑,抓紧递案!


二. TEA认定达成妥协

TEA可以是多个连续的人口统计区,但是TEA的签证,将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给乡村和高失业区


【老肖点评】

这个想法的确挺有“想象力”的。


如果客人坚持认为城市项目更靠谱,

也接受(因为人多排期)晚点拿绿卡,那就慢慢排队。

如果客人着急、也觉得某些“乡村”项目很不错,就可以选择乡村项目。


这条貌似还挺合理的,也跳出了之前关于人口统计区域的细则的争议,大家一时半会都看不明白、想不清楚,容易通过。


我又要说但是了···

尽管TEA“目标就业区”在1990年已经写入《美国移民法》、有明确的标准,但新草案里面关于TEA的2个定义,是不是继续维持之前的做法标准?还是增加新限制?


这个很重要!

比如,根据2013年5月30日美国移民局重要的EB-5备忘录,

“乡村”被定义为:既不在都市统计区(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指定)、也不在任何有2万以上人口的城市的外边界(基于最新的美国每十年一次的普查)。

换句话说,乡村必须既在都市统计区之外、又在一个拥有2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之外。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老肖的粗略统计,这两年投资在“乡村”地区的EB-5项目,市场上不会超过10%,而且普遍募资困难(原因不解释)。


三. 排期难题化解一半

草案没有增加EB签证配额,但是,草案增加了,在投资满两年的90天内,能递交I-829申请


【老肖点评】


这个想法,老肖觉得不仅仅有“想象力”、也是非常“给力”的!


如果EB-5的申请人符合:


1)申请人递案超过2年

+

2)申请人I-526获批后、(经过排期)拿到有条件绿卡后,

=可以跳过有条件绿卡到永久绿卡中间的2年,直接申请I-829!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按照目前EB-5签证配额的情况,每个大陆申请人获得永久绿卡的时间,都可以缩短2年!!

也就是4-5年,这时候返款时间也相应提前了。


如果结合奥巴马的新政,也就是已经持有F1、H1B、L1等合法签证、人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从I-526开始,一路享受绿卡待遇,直到获得永久绿卡。


注意:

新草案没提取消有条件绿卡的环节,也就是有条件绿卡还是必须先拿到。

有的人会说,现在有排期啊,所以没有快很多。没错,按照当前I-526 Pending(递案后等待)的案子推算,经过排期、是要3年多才能拿到有条件绿卡,但是,这个排期,主要针对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

其他国家,比如这两年奋起直追、又不受排期限制的越南、印度等国家的申请人,就可以3年出头拿到永久绿卡!!(递案——I-526获批——登陆美国拿绿卡——递案后2年递I-829——1年多获批)


还是先听老肖说:现在移民局对EB-5的一些细则、时间限制,很多还是在原先没发生排期等情况下预估的,现在的情况,已经让不少规定落伍、难以执行、对申请人也很不合理。

现在,投资款的释放也往往比较早、很快参与就业创造;过桥资金等等的参与,甚至使得在资金进入之前就开始创造就业了。所以递案后2年内,相当多的就业可能已经创造出来,这时候申请I-829,于EB-5的法律精神(审核创造10个就业来解除绿卡条件)并不违背。

所以这一条改动,算是合理合法。

不过,这一条可能受到对EB-5持负面态度的利益团体的挑战。能不能过,阿弥陀佛!


四. 就业计算还是难题

最少10%的就业,必须是JCE(新商业企业)创造出来的直接就业。


【老肖点评】

影响最大的是一些几乎全部通过间接就业来完成的项目,比如住宅类地产项目。


相反,一些实业类、运营和用工比重较高的项目,如教育、医疗、养老护理、企业类,会容易符合这一条要求。


根据老肖的粗略统计,地产为主的Eb-5项目(除了住宅类,还有商业类、酒店类、娱乐综合类等),目前占EB-5市场的60%上下。这些也是目前相对比较受申请人欢迎的项目。


尽管这里面有些项目也存在一定的直接就业,但到底会怎么样的影响,还很难说。


老肖要说的是,2013年5月30日,美国移民局的EB-5政策备忘录,对建筑就业的计算有了适当的、明确的宽限,使得投资人的安全感大大提高,也从某个方面加速了EB-5市场的繁荣。

现在要对此进行限制,其实是一种倒退


五. 资金来源趋严,但是还好

草案对于资金来源提出更高要求:

* 需要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记录

* 发行费需要解释资金来源

* 只有直系亲属的赠与才有效

* 贷款需要用申请人所拥有的财产来抵押

* 贷款机构需要有资质


【老肖点评】

这些条件正如EB5sir所说“趋严,但是还好”。

某些条件其实今年移民局的审核过程以及开始执行,

市场已经有一定的准备和消化,所以不是很难接受。


其中,对个税记录的要求,根据我们目前的国情,的确还是有些难度的。

静待移民局的细则。


六. 区域中心加强监管

证券合规、SEC监管、打击欺诈、区域中心合伙人的背景审查、对区域中心的审查包括现场调查,海外销售机构和环节的现场调查,关停区域中心等等,非常详尽,极大地加强了EB-5投资者的保护。


【老肖点评】

这一条其实非常好!

EB-5因为几年前还是一个很小众的市场、发展缓慢,所以其实监管一直比较松。

这几年的确出现了一些浑水摸鱼、偷鸡摸狗的情况。

如果不严格监管、不严肃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但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复杂性,最终也会对整个行业的信誉造成致命性的伤害。


七. 区域中心关门,投资者继续向前

草案规定,区域中心关停不影响已经获得的有条件绿卡,申请人可以转换区域中心,递交I-829申请永久绿卡。


【老肖点评】

这是一个极坏情况下的处理预案、保护申请人的主要利益不受损。

但最好还是不要发生!

但愿前面第6项监管的严格,能大大减少这一项发生的可能性。

申请人也是尽量在前期对项目的把控更严格细致,减少问题发生。


八. 低投资额适用范围扩大

1) TEA地区的项目适用80万

2) 基础建设项目适用80万

3) 生产制造项目适用80万


【老肖点评】

除了TEA可以降低投资额,多了2样新情况。

根据老肖的粗略估计,这后面两类项目,

近两年在EB-5市场所占比例不到10%,很多往往也在TEA地区,

和第一条是重叠的。

当然支持一下也无可厚非,可以让一些符合此类条件、地段不错的项目,不用挖空心思去凑TEA的要求


九. 一些限制条款

1) 区域中心合伙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2) 外国政府拥有的企业不能参与到EB-5项目和区域中心

3) 公募债券不能做EB-5


【老肖点评】

比较好玩的是2和3。

第2项怎么界定,还看不明白,有待移民局出细则(美国的惯例,法案只出大框架,细则在执行中边做边摸索)。


第3项明显针对市场上的某些“大桥”“公路”等债券项目。

老肖曾近感慨,如果债券类项目也可以做EB-5,那么只要投资人(通过一个EB-5的壳公司)买了公募债券、就能获得绿卡,

那谁还会去投各种地产等等实业项目?

申请人会蜂拥去买评级AA、AAA的债券,既有投资收益、安全性又超高、顺便就能拿到绿卡!


老肖本身对债券类EB-5项目并无任何成见,而是认为这类项目挑战了EB-5“投资必须有一定风险、创造相当的就业”的基本法律精神。即使前面某些环节能过,未来也可能会遇到阻力。

这不,草案来了。



十. 儿童节条款

投资者递交I-526申请的时间

6.1前递交I-924范本认证或者I-526的项目

6.1前未递交I-924范本认证或者I-526的项目

6.1前递交

老法

6.1到新法前递交

老法

50万投资款 + 新三条

新法后递交

新法

新三条是指,如下三条,按照新法执行:

a. 就业计算(10%的直接就业,被认为不可行,预计会被拿掉)

b. 债券

c. 资金来源


【老肖点评】

这是老肖觉得新草案里面“最有想象力”的一条!


其中对于6月1日到新法中间的递案,居然要对已经递交PPM、就业模型经济测算的项目,重新规定其就业计算标准!

这就相当于对已经按照老法递交的项目,新法出来以后强制新法计算。

这太不严肃了。

而且为什么是6月1号,难道是因为之前的S.1501的提案是6月4号提出的,此后大量新的EB-5项目递交了I-924模范预批申请试图规避涨价吗?

真是“儿童节提案”了,像小孩子发脾气一样。

另外,申请人是无辜的,

申请人是依法递案,为什么还要因此刁难其申请?


-结束语-


这个新草案,

对市场监管、对保护投资人利益、对更早获得绿卡的确有改善,

有些部分的确合情合理。

但是,

某些提法,实在太雷”,会严重损害行业发展,

也影响了相当多投资人的利益。


其实关于12.11“一刀切”的提法,老肖上周就已经看到有某些协会组织向国会提过,老肖还觉得不可能。今天看到新草案,才觉得事态貌似趋于严重。而且新法追溯之前的申请,看起来这两条都是不顾实际、很不慎重的提法。


这两条也大大削弱了整个草案的严谨性,极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争议与挑战,甚至造成EB-5新法推出进一步延期。

(我想各位都有这个良好的愿望,^_^,好吧,把大家的愿望讲出来)


老肖的点评,还是对EB5Sir的初步归纳稿进行的,我相信EB5Sir也是认真而慎重提供了当前的版本。

或许草案有其他重要内容、或许还有其他变化,所以仅供参考。


申请人如果有可能,还是早做早安心。

在线留言/报名活动(带*号为必须填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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