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新法政策备忘录 中文翻译精华版:...
一个获得资格认定的区域中心,可以提交“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I-956F)【注:即EB-5区域中心模式下的新项目申请】,以请...
本章涉及的一些常见词汇英中对照:
Promoter:推广者
I-956表格:区域中心资格授权的申请表
I-956F表格:区域中心EB-5项目预审批的申请表
I-956K表格:区域中心EB-5项目的直接或第三方“推广者”资格申请表
第六章
直接和第三方推广者
个人和组织,可以担任一个区域中心、任何新商业企业(NCE)、附属的创造就业实体(JCE)的直接或第三方“推广者”(包括担任移民中介);或者作为一个证券发行人,为与特定资本投资项目有关的移民投资者提供证券。
直接和第三方推广者,必须遵守国土安全部长规定的各种规章和标准,这些规章和标准,用于监管与 EB-5 项目相关证券发行有关的推广活动。
每家区域中心、NCE和附属JCE,必须保有与这些代表其进行市场运营的实体和个人推广者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必须概述在EB-5项目中适用于推广者的规章和标准。
推广者向USCIS注册,需提交《直接和第三方推广者注册表》(I-956K表格),并佐以区域中心、 NCE或附属JCE与代表他们运营的、每个直接或第三方推广者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如果推广者是组织,推广者还应提交成立文件。
区域中心、NCE、JCE或证券发行方自己从事EB-5相关证券的推广活动,也不能免于被视为是“推广者”。
然而,由于区域中心、NCE、JCE在《区域中心资格认定申请表》(I-956表格)和《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表》(I-956F表格)中,对于他们从事证券推广活动已有体现,故USCIS不再要求这些机构单独使用I-956K登记注册为推广者。
对于任何违反相关要求的推广者,USCIS可以暂停或永久取消其资格。
有关进行处罚程序的其他信息,参见第八章《处罚和自由裁量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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