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空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航空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航空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航空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航空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
  • 北京
  • 成都
  • 郑州
  • 青岛
  • 武汉
老肖话移民 / laoxiao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老肖话移民

这次美国移民局被诉,有可能影响新法很多EB-5投资人的利益?不可不察

发布者:易渡海外     发表时间:2025-02-06 13:34:44    浏览量:172 次

中国的春节长假还没结束,美国那边关于EB-5的事情就出了个大新闻。
也许因为假期的缘故,也许很多人还很蒙圈,所以这个事情现在还没引起很大的震动。
老肖对这起诉讼一直比较关注,也略知一点信息,所以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 背景:EB-5老法时代的还款要求和影响
这个诉讼是针对EB-5“新法”下投资维持期的。那就不得不提一下我们常说的“老法”。
【注:对老法的“投资维持期”很熟悉的朋友,可以直接跳过这一章。】
EB-5于1990年立法,1992年试点“区域中心模式”,后做过一些比较微小的修订,但一直变化不大。
2022年3月15日公布的《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 2022),对EB-5做了比较大的修订,所以我们习惯将它称为“新法”,之前统称“老法”。
老法时代,EB-5的还款,美国移民局最早要求是要等到I-829(从有条件绿卡申请转永久绿卡)获批后,才可以还款。从投资到还款,这一段就是法律要求的“投资维持期”。
后来,因为申请量暴增、排期越来越长、使得I-526获批后等待有条件绿卡的期间也特别久,这样递交I-829推迟;再叠加I-829的审核也超级漫长等综合因素,使得中国申请人的还款普遍需要10年+。根据方方面面的反馈,美国移民局修订审案要求为,投资维持期缩短为“I-829递交后才可以还款”。
在长排期的背景下,这也不是个多好的变化。但当时EB-5的热潮已经逐渐过去,这个要求就一直保留下来。直到新法出现。

I-829递交后才可以还款”这个政策要求,对区域中心和使用资金的开发商,是非常有利的:(注:我们把使用EB-5资金创造就业的借款方,简化统称为“开发商”,尽管现在很多项目并不是做地产开发)
  • EB-5对开发商普遍是廉价资金,当时使用越久越好,特别是贷款利息高企的经济环境下
  • EB-5对区域中心是持续的现金流
  • 其中:
(a) I-526的审核获批时间,再加申领有条件绿卡(即临时绿卡)前的领事处理或身份调整的时间,如果没有排期,再快差不多也要1年半到2年半
(b) 获得有条件绿卡,再加21个月,才有资格递交I-829
(c) 上述加起来,投资维持期至少要3.5~4.5年
  • 如果上面(a)到(b)步骤之间发生排期,那么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前,就有很长的等待期,这样投资维持期就跟着变长
  • 所以出现排期、长排期,投资人收回投资款就越晚
  • 长到一定程度,有时候开发商最初借EB-5资金的项目都已经完成了、资金也不需要使用了,开发商会把资金归还给投资基金(NCE);但因为政策要求,这个资金既不能退还给投资人、也不能在账户上停留太久(超过1年),所以就需要“资金再部署”,也就是之前常说的“二投”,甚至“三投”、“四投”...
  • 但投资人往往在前期,并没注意资金再部署是如何决策的,有一些区域中心(特别提醒:不是全部或大多数区域中心,下同),立场并不是客观友好、为投资人着想的(区域中心在EB-5项目中的角色,很像私募股权投资里面的GP管理合伙人,它既有极大的权利,同时也有极大的责任,那就是应该一定要为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负责)。有时候区域中心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考虑的,利用对法律、合同、信息、市场情况、监管等的优势地位,也利用投资人的不沟通、不团结,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尽量享受投资期带来的甜头。
  • 有时候,开发商也参与其中,一起跟这类区域中心合作,来分享长投资期这块甜美的”奶酪”。甚至有开发商就操纵区域中心来这么做。

因为长投资期引发的矛盾和风险非常多

比如:有投资人对二投、三投的决策环节和投资方向不满意;

  • 有投资人对长排期和长投资期不够理解,抱怨指责移民中介未充分提醒;
  • 有的项目要求,即使某个投资人中间退出,也要等到整体资金达到一定的时间、或者达成某些用时很久的条件才能退出,人为刻意延长投资期;
  • 有时候,时间拖长,外界环境发生重大逆转(比如疫情、加息、行业模式变化等),本来可以正常还款的项目,大幅拖长以后,反而还款出现了困难。

作为一个以创造就业、而不是投资为核心目的的移民政策,当投资人投入一个项目,正常投资期内完成了足够的就业,那就根本没有再投资的必要。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就应该直接还款了。
总之,老法下,“I-829递交后才可以还款”的政策要求,变成了部分区域中心和开发商的一块“隐形”奶酪;而且这个奶酪,有些时候还不小。时间越长,影响还款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所以,在项目合理使用资金、以及不违法EB-5基本法律精神(合理创造十个全职就业岗位)的前提下,维持投资期越短,越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这是老肖的基础观点,也是下面想法的基本前提。
  • EB-5新法对投资维持期是怎么要求的?先解释一下EB-5新法对投资维持期的要求。这也是IIUSA诉讼的背景。1990年立法的时候,没有想到过审核期很久和发生排期的情况,预设的流程是:

I-526几个月审核完成,投资人就可以拿两年的有条件绿卡

▶两年期间维持投资,期间创造10个全职就业

▶两年(21个月)后投资人递交I-829。
所以,这里的“2年”,有多层含义,互为条件。
但EB-5的发展,已经完全背离了上述理想时间线:
  • 就业并不是仅仅在2年有条件绿卡期间创造,而是往往投资一进入项目,就开始创造;这时候投资人往往还没拿到有条件绿卡,甚至I-526E还没获批;
  • EB-5立法精神,并非要尽可能长的绑定投资人的资金,而是要求资金来源和使用合法、并创造了足够就业即可(这个在法案中是非常明确的)
  • 所以,投资人维持资金至少2年、期间创造10个全职就业的要求,和有条件绿卡的2年期限,并不需要绑定。

Btw,老肖一直认为,“有条件绿卡+2年才能申请永久绿卡”的设置,已经远远过时
1990年的法案,这个2年有条件绿卡,是让投资人有合法身份在美国经营所投项目、有时间来创造就业的。后来,区域中心模式崛起,其实,完全不需要投资人本人去经营了,所以有条件绿卡就毫无意义,就是法案遗留下来的一个“惯例”而已。
合理的做法是:在获批有条件绿卡的同时、或者随后,如果10个就业已经实现,投资人应该可以马上申请永久绿卡。不用管2年间隔期还是多久,只看就业够不够,不够的话,到2年也不能申请。这和1990年立法的初衷毫无违背。
可惜。
回到2022年RIA新法。
这个法案,并没有改变1990年立法初衷,只是打了几个大的补丁。比如诚信监管,比如向部分项目倾斜等。
而且,法案开头1153(b)(5)(A)(i)部分,就特意明确了投资维持期是“不少于2年”,而且并没有跟有条件绿卡的2年绑定。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获得有条件绿卡2年后,可以申请解除条件,这一部分并没有要求维持投资,也是投资满2年即可: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正文下面关于本次修订(Amendments)里面,开头就特别注明,新法增加了“投资期不少于两年”的明确描述: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某了解新法过程的行业人士跟老肖提过:新法中单独明确2年最低投资期,其实就针对老法中被广为诟病的“就业老早完成、投资维持却遥遥无期”的问题
USCIS就是根据RIA法案的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了具体解读,也就是更加明确了投资维持期。
暂且不管上面的个人说法,上面整个逻辑链条是合理的。
而且新法对EB-5投资要求很明确,就是需要维持至少两年;但并非达到2年就必须还款,比如:
就业必须创造足够;而且从借款方的要求来说,项目要完成(这样才有条件还款)。
所以,新法实际上规定了一个还款期的下限,超过的情况交给市场自行消化

这个出发点很公平、也对投资人比较友好。这样,各个区域中心、各个项目就可以良性竞争---要吸引投资人,除了自身品牌、开发团队背景案例、项目自身亮点、担保抵押、就业盈余等等,还可以利用还款期。
有些项目还款期短,如果有投资人对此很看重,那在同等条件下,就可以挑选这类项目;
有些项目必须周期长、比如从立项到还款的确要5年,但其他亮点很突出、比如安全保障措施很充足,从区域中心到开发商的还款记录也都非常好,如果有投资人对投资期不敏感,就可以优先这类项目。
这种良性竞争,和诚信关系不大---还款短未必就是假的,还款长也未必就是真的。区域中心有义务为投资人寻找尽量“多快好省”的优质项目

这样,投资人可以有更丰富的选择。这才是“投资移民”政策对投资人应有的态度,而不是把投资人当成任劳任怨的奶牛、当成任人宰割的提款机那些用时长的项目,也不可以用各种手段消灭用时短的项目、逼迫它们必须和自己一样,来剥夺投资人的更多选择。
  • 新法明确最低投资维持期,动了谁的奶酪?先看本次起诉USCIS的主角,IIUSA。
它的全称是Invest In the USA。网址:https://iiusa.org/
IIUSA本届3名执行会长,都是区域中心负责人;10名董事,其中8名是区域中心负责人,2名是律师。
它在招募会员的自我介绍里面写了一段:
“For over a decade, IIUSA has served as the unifying voice of the EB-5 Regional Center Industry, representing and connecting thousands of diverse stakeholders who contribute billions of dollar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job growth in the United States through EB-5 investment.”
“十多年来,IIUSA一直作为EB-5区域中心行业的统一声音,代表和联系成千上万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他们通过 EB-5 投资为美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贡献了数十亿美元。”
很明显,IIUSA就是一个区域中心为主、代表区域中心利益的组织。
它所说的“利益相关方”,看起来并不包括广大的EB-5投资人、以及数量庞大的移民中介这样的从业机构。尽管这些个人和机构,给它们带了巨量的投资资金和很多的收入。
利益相关方”这个词很有迷惑性,貌似代表了整个行业,其实只是代表了区域中心们自己。
2024年3月起诉的概述:

(来源:IIUSA官网, https://iiusa.org/blog/iiusa-files-federal-lawsuit-to-protect-eb-5-program-integrity/)
老肖在IIUSA起诉移民局后不久,跟大约7、8个区域中心负责人表达过对IIUSA起诉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特别是如果诉讼让投资维持期回到老法,是完全不可接受、极度伤害投资人利益的。
老肖沟通的区域中心中,几家是IIUSA的董事成员,有几家是IIUSA成员不在管理层。不过,很奇怪的是,几乎所有区域中心都回答我,他们并没有支持IIUSA的起诉(部分明确反对,部分语焉不详但肯定不是明确支持)。那么很奇怪,如果老肖的抽样询问反映了支持起诉的区域中心的比例,那看起来大部分是不支持起诉的呢?好奇怪!那到底谁来决定IIUSA花了重金、请到很大牌的律师、准备了非常充分的诉状,去完成起诉呢?
或者说,是不是有(一些)区域中心在说一套、做一套呢?敢做不敢当,一边挣投资人的钱,一边在做透支投资人利益的事情?
只有一家区域中心的负责人明确地告诉我,他们支持起诉,但目的不是回到老法,而是觉得移民局解读法案的程序不合理,应该走广泛征求意见(比如类似Rulemaking)等等规范流程。
在美国,国会管立法,移民局这种执法机关负责释法并执行,这是很正常的流程。1990年到现在,移民局释法N多次,没有几次走Rulemaking,IIUSA为什么就这次非要起诉呢?
可见“维护程序正义”,不过是个冠冕堂皇的借口。IIUSA本质上就是觉得2年最低投资期太短,要尽可能长,才能让它们利益最大化。说到底,无论理由怎么冠冕堂皇,还是希望有一个“保护伞”、一个合法借口,去规避正常的市场竞争,来保护自己的奶酪可以享用的又久又多。
  • 关于维持投资期提高到5年?
目前,这一诉讼,法官应该是对EB-5并不了解,认为2年投资维持期不应该和2年有条件绿卡期间脱钩。移民局安排的律师估计也功力差点。
现在法官倾向支持起诉,要求30天内(2月底前)USCIS跟IIUSA进行调解。
IIUSA的态度是,建议维持投资期,从法案写明的不少于2年,提高到5年
5年,对于大部分项目来说,从设计、募资、开工、完工、还款,也算是一个合理的年限;对大部分投资人来说,可能也不难接受。
但是,为什么不是4年、3年、3.5年?没有法律出处呢。
你IIUSA说5年,移民局如果同意了、跟你和解、5年变成审案要求,那另一家机构、或者有投资人出来说,觉得5年太长了呢?他们也和你IIUSA一样,都是“利益相关者”,也有同样的权利去提起诉讼。
来回拉锯,那移民局可能就只好按照标准的Rulemaking流程去走,才能避免这个问题。

(Rulemaking的常见流程参考,来源www.state.gov)

实际走下来很花时间的,这个流程,可能要1年半-3年或更久。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在新的Regulation生效之前,如果有投资人达到了跟项目约定的还款时间,这时候怎么处理,还不好说。可能按照当前的政策,可能按照要修改的新政策,也可能回到老法。
好在新法下,早期的申请人拿有条件绿卡都比较快。不管哪种情况,他们受影响应该不大。但晚递交的申请人,影响可能就很大的了。

  • 回到老法?
还存在一个可能,移民局觉得走Rulemaking太麻烦,干脆回到老法???
如果真的发生,对于比较晚递交的申请人,如果又遇到了排期,被IIUSA这一折腾,还款变得和老法一样遥遥无期。这可……真是造孽啊!

请支持IIUSA起诉的区域中心们,自信一点!
如果你们够优秀、项目够优质,即使还款期长一点,还是会有相当多的投资人选择你们。有项目又好又比你快,那你就接受,别总想着不给他们机会。

也请支持IIUSA起诉的区域中心们,立场更明确一点!
不必遮遮掩掩,能不能明确、公开、坚定地向移民局和整个行业表个态,如果想达到什么目的就大大方方讲出来;如果为了投资人着想就把逻辑讲明白;如果不支持移民局让投资维持回到老法时代那也亮明态度。
尽管你们在官网上说,不希望回到老法;但你们怎么保证起诉不会导致这个结果呢?如果移民局回到老法,你们会不会再次将代表利益相关者起诉移民局?还是什么也不做,继续装聋作哑、坐享其成呢?

不要把投资人当无知的孩子。投资人会明白谁是真心对他们好。
闻其言不如观其行。检验区域中心是不是为投资人利益着想的时候到了。那些PPT和官网上漂亮的标语、高调的理念,都不能代替在关键时刻为投资人做点实事。

  • 老肖提议,开启对话
  • 尽快平等对话,互相倾听声音。

老肖半年前向IIUSA有关人士提过,就诉讼事宜,举行一次中国的移民中介机构+行业媒体+行业组织+法律人士+IIUSA各方代表的对话直播
提议石沉大海。

在本文里,老肖再次提议,尽快开始一次对话。
我们希望听到IIUSA的声音,请支持起诉的那些区域中心们,对我们中国大陆广大投资人(包括老法下的大几万组投了50万美元和新法下几千组投了80万美元的家庭们)、对我们从业人员、给美国EB-5提供了超过3/4投资人的移民市场、也是你们最主要是收入来源市场,解释一下:
为什么要起诉USCIS,是不是要回到老法,下一步准备怎么处理?
如果有误解,大家沟通、消除、变成互信。毕竟所有人是一个产业链互不可缺的一环。优秀、正直、为投资人着想的区域中心,对投资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都喜欢。
如果有分歧也没关系,搞清楚,求同存异,各做选择。
如果有共识,正好可以推动移民局尽快综合完整的行业意见,完善释法工作,或者在未来可能进行的Rulemaking环节,直接给出一个很快可以达成共识的结论。让投资人预期明确,让区域中心设计项目更加合理,让行业健康发展。
  • 感想:

IIUSA在2024年3月底对USCIS提起的诉讼。

但IIUSA后来的活动,还是有不少中国中介机构参加。估计还是不了解整个情况,了解以后就不好说了。
老肖知道某些区域中心的确是支持起诉的,但这些区域中心的项目,很多还在中国推广的不错。
那些投资人、包括大部分中介,并不知道他们选择投资的区域中心们,背后在支持起诉迫使移民局修改规则,好让投资人的资金尽量多留在区域中心的控制之下,甚至可能回到二投三投的老法时代,这样资金可以为区域中心继续盈利。
不要问老肖是哪些区域中心,老肖也不知道多少。投资人、移民中介,都可以写个邮件问问自己送客的区域中心,对IIUSA这个诉讼是什么态度。欢迎留言,方便汇总一下。
有区域中心可能很不在乎,老肖不止一次听说,有些区域中心觉得中国投资人和中国移民行业---不团结、好对付、好收买
要不这次看看,到底是不是一盘散沙?

各位朋友,你是怎么看的?欢迎留言。你的态度很重要!


相关阅读 / Related Reading
EB-5新法政策备忘录 中文翻译精华版:(EB-5区域中心)项目申请Project Applications

EB-5新法政策备忘录 中文翻译精华版:...

一个获得资格认定的区域中心,可以提交“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I-956F)【注:即EB-5区域中心模式下的新项目申请】,以请...

在线留言/报名活动(带*号为必须填写项)

先生 女士
日本移民
更多 热门项目 / Hot projects
更多 移民之路 / The Way to emigration
什么是美国O-2签证?
O-2签证的标准更不严格,所以不要因为你“认为”你的职业经验缺乏或处于早期阶段而放...
可以来美国工作的O-1签证,你了解吗?
O类签证是提供给拥有杰出能力人才的非移民签证,主要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
加拿大移民语言要求“CLB”是怎么回事
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所以无论在加拿大工作、学习和生活,都离不开英语或法...
    Error on line 54 in file/home/htdocs/newsshcrj/inc/inc_sql.php: Failed to query toSELECT * FROM adaro_article WHERE cpat_2column in () and cpat_releasetime < 1740235415 ORDER BY cpat_releasetime DESC limit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