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缩短,投资款再部署---移民局EB-...
老肖从实际操作角度,聊聊美国移民局对EB-5的政策修订版的几个重要细节。
排期相关:
1 签证配额,没有变化;
2 继续保持该条款,即递交I-526之后,能够在2年后直接递交I-829,缩短排期等待时间,变相解决一定的排期之困。
这个既看上去很美,又让人混淆,还感觉很突然。
老肖之前看各版本提案的时候,注意到今年9月Goodlatte的H.R.5992版本提案里面,的确有6.2这一点的内容。但这一条并未获得业内广泛关注,可能有几个原因:
H.R.5992这一版提案,还未到国会公开讨论,就内部取消了进一步的机会。没多久就是930、法案延期到12月9日,所以,这版提案关注度不高;
H.R.5992提案,写得很拗口,还对之前的移民法案做了很多“补丁”,和之前的几版提案不太一样,估计解读也比较累一些;
关于526获批2年、可以递交829,并没有刻意强调,感觉是轻描淡写。更容易被忽略。
老肖就试着解读一下这一段。
翻开H.R.5992,P99-100页,如下:
对照一下EB5Sir刚刚发布的内容,12月初的版本(草稿,非提案):
内容一模一样。
因为两版基本可以确定都是以Goodlatte为主来起草的,所以内容延续也是很正常。也说明这一条并非新内容。
老肖同时想到去年Grassley 2015.11.7 的那稿Draft版本提案,P16页,是这么写的:
看起来比较相似(上面这一段的时间点很清楚,但标准模糊)。
综上所述,Grassley、Goodlatte,本质上,两个G都是一个Group滴!
H.R.5992,把上面这段话,放在了对于INA移民大法Section 216A的修改章节里面。216A是关于“有条件绿卡和解除条件”的。这个改动,不显眼地加在里面,的确很不容易发现。
而且,如果这件事情实施,有条件绿卡还会不会在、也不好说呢。
关于各版本提案的要点比较,欢迎各位耐心充沛、眼神较好的朋友,看一下老肖之前的文章:
最新草稿或H.R.5992,是这么说的:
(f) Petition From Qualified Alien Investor.—An alien investor who invested the requisite capital and created theemployment required under section 203(b)(5)(A)(ii) at least 24 months beforeadmission, and is otherwise conforming to the requirements under section203(b)(5), may file a petition, before admiss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to beconsidered, at the time of obtaining status of an alien lawfully admitted forpermanent residence, to obtain such status without conditions.”
老肖先补充一下法律条款,Section 203(b)(5),是说INA(也就是美国移民大法)的第203章。其中(b)(5)讲的是“就业创造、TEA、最低投资额”等内容。section203(b)(5)(A)(ii),是指投资人需要创造10个全职就业。
大意翻译一下,这段话就是说:
一个外国EB-5申请人,如果满足了法案Section 203(b)(5)所需要的(最低)投资金额,也创造了足够的有效的全职就业岗位,以及其他方面都满足法案要求的情况下,在做出投资行为后的24个月后,可以直接申请(不带条件的)永久居留,也就是现在的I-829申请。
如果真要执行,需要这么几个条件或动作:
1. 申请人已经打了满足最低投资款条件的资金
2. 申请人其他方面都满足条件
3. 以上两条,主要在I-526阶段审批,也就是需要I-526获批
4. 申请人的资金已经做了投资
5. 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投资已经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岗位
6. 满足3、4、5条件后的24个月后,就可以提交I-829申请
简单说明:
递交I-829之前,还是需要I-526获批,这一步不变
资金必须进入JCE、进行实际投资,不能放在监管账户不动
资金进入JCE,并不一定在I-526获批以后,也就是投资行为有可能和I-526审核同步进行
投资达到至少24个月,也就是投资后最早2年,并且I-526获批了,就可以递交I-829申请
如果投资到了2年,就业仍不满足,应该可以延迟一段时间再递交I-829
如果投资到了2年,I-526还未获批,即使就业满足了,也要等到I-526获批再递交I-829
这样,就跳过了有条件绿卡阶段,也就是可以不去申请、领取有条件绿卡,直接拿永久绿卡
这里面有个改变相当抓眼球,那就是---不一定必须要有条件绿卡了?!!!
无论是EB-5行业的从业者,还是EB-5的投资人,对以下EB-5流程的记忆肯定深入脑髓:
I-526获批 ---> 登陆,拿有条件绿卡(有人误称“临时绿卡”)
--->约2年申请I-829获批 --->获批,拿永久绿卡
其中,有条件绿卡,也就是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简称CPR。
相对的是永久绿卡,也就是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简称LPR。
现在突然说,可以不经过有条件绿卡了?是不是非常的不适应?!
老肖翻了一下1990年那版古老的EB-5法案,其实那一版法案并非针对EB-5设立的,全称是《ImmigrationAct of 1990》,也就是移民(改革)法案。
这一版法案,确定了EB-5上面的基本流程,沿用至今。
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CPR的获批是非常快的。
在申请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从递案、到I-526获批、到拿到CPR,快的话几个月时间!(有没有觉得那时候好幸福呢!)
也就是说,老肖理解移民法案的本意是:
如果投资人投资额够,BP合理,RC、TEA、PPM等等合规,这些确认后,也就是I-526获批后,就(马上)可以享受绿卡待遇了!
所以,I-526到CPR,只有领事调整程序或调整身份的时间环节,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在没有排期的情况下,可以说“I-526获批,就相当于(很快)拿到有条件绿卡”,I-526获批和CPR,从某个角度来说,几乎是一件事情。
只是,因为一般投资后项目才会开始、就业还未真正满足,所以这时候给的PR是Conditional的,所以是发的CPR。
CPR解除条件,主要是考察实际就业创造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只一个直投创立的新企业,要求它2年内、每年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就够了,(当时区域中心试点法案尚未推出),所以,1990年法案确定了2年的期限。老肖窃认为,这就是“CPR获得21个月后,可申请I-829”这个流程的由来。
老肖从实际操作角度,聊聊美国移民局对EB-5的政策修订版的几个重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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