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新法政策备忘录 中文翻译精华版:...
一个获得资格认定的区域中心,可以提交“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I-956F)【注:即EB-5区域中心模式下的新项目申请】,以请...
EB-5新法政策备忘录(政策手册/审案手册),现在开始第八章,也是最后一章。
“精华版”挑选了比较重要、常见的内容,给各位朋友分享。
如果没看过预告篇和前几章的朋友,建议阅读一下:《预告》《第一章》《第二章(1)》《第二章(2)》《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新法下,关于EB-5投资移民的政策手册,共有8章。
目录大体包括
(上下滑动查看)
第 1 章 - (设立EB-5投资移民法案的)目的和背景
A、目的
B、EB-5投资移民法案的目的和背景
· EB-5类别的开端
· 区域中心项目的创建
· 区域中心项目的演变
C、法律授权
第 2 章 - (EB-5投资移民)申请者的资格要求
A. 投资资本
B. 综合商业计划
C. 新商业企业
D. 就业岗位创造
E. 举证责任
F. 优先日
第 3 章 - (EB-5)移民申请裁决
A. 区域中心模式下的EB-5申请
B. 直投申请
C. 重大变更
D. 决定
E. 在区域中心、NCE或JCE违反EB-5计划后的诚信投资者
第 4 章 - 区域中心的申请
A. (区域中心的)资格
B. 文件和证据
C. 裁定
D. 修订
E. 记录保存和审计
F. 年度报表
G. 诚信基金
H. 终止、暂停和其他处罚
第 5 章 – (EB-5)项目申请
A.(项目)资格
B. 文件和证据
C. 裁决
D. 修订
E. 撤销和处罚
第 6 章 - (EB-5项目的)直接推广者和第三方推广者
第 7 章 – 解除(有条件绿卡的)条件
A、投资和维持投资的证据
B、创造就业岗位的证据
C、重大变更
D、在I-829表格申请未决期间,延长有条件绿卡身份
第 8 章 – 处罚和自由裁量权决定【本文】
·处罚
·自由裁量权决定
本章涉及的一些常见词汇英中对照:
Sanctions:处罚
Discretionary Determinations:自由裁量权决定
Suspensions:暂停(资格或申请)
Debarment:取消资格
Termination:终止(资格或申请)
第八章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 (RIA 2022,EB-5新法),授权美国移民局USCIS对EB-5计划中各种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实施不同类型的处罚,包括暂停、取消资格和终止。
如果USCIS确定出现了违规行为,并应当采取暂停、取消资格或终止措施,USCIS会向受影响的个人或实体发出处罚意向通知。该通知包括:
违规行为的概述;和
处罚期限(如适用)和处罚条款的描述,例如,违规行为是否可以纠正。
USCIS通常会在发出处罚意向通知后,给予30天的回复期限。并在其酌情考虑下,可以考虑在30天后收到的回复。
USCIS可能会根据需要,针对任何给定的违规行为,向多方发出处罚。每个个人或实体,都会收到针对每项处罚的通知。
USCIS还可以根据需要,针对任何给定的违规行为,向同一个人或实体发出不止一项处罚。
在适用的情况下,USCIS在决定处罚的适当严重程度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注:这部分内容很多,但不太实用,此处略。】
暂停、取消资格和终止,在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时,或(如果提出上诉)上诉决定做出后,即为最终决定。投资者只需在收到USCIS 的取消资格或终止通知后180天内重新关联,即可利用《移民法》INA203(b)(5)(M),重新建立关联的权利。【注:INA203(b)(5)(M)是关于发生项目不合规后、诚意投资者的处理】
暂停
“暂停”通常会持续到通知中指定的期限,或者(如适用)直到个人或实体纠正其违规行为。
如果通知中包含了暂停期限,则暂停持续到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止。如果通知中没有列出日期,则暂停将持续到USCIS确定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并通知个人或实体解除暂停为止。
对于区域中心,“暂停”处罚不会终止其资格认定,区域中心必须继续遵守适用于获得资格认定的区域中心的所有要求,包括提交年度报表和每年支付EB-5诚信基金费用。
取消资格
USCIS的“取消资格”处罚,通常是禁止个人或实体参与EB-5计划,从而排除个人或实体将来参与EB-5计划的所有活动(的资格)。
如果USCIS禁止区域中心、NCE或JCE,它还会通知受影响的投资者。收到通知后,受影响的投资者有180天的时间与新的区域中心、新的NCE或JCE实体重新建立联系。
终止
当USCIS终止某区域中心时,该实体不再符合EB-5计划下的资格,并且不得提交项目申请、或招揽投资者。
如果USCIS终止区域中心,它还会通知受影响的投资者。收到通知后,受影响的投资者有180天的时间,与新的区域中心或新的商业企业重新关联。
USCIS如果在其自主裁量权下确定,批准EB-5相关移民申请、资格申请或利益(可能包括终止区域中心指定或禁止NCE或JCE)与国家利益相悖,因涉及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威胁,或移民申请、资格申请基于或涉及欺诈、欺骗、故意重大失实陈述或非法滥用,则拒绝或撤销该申请的批准。
USCIS拒绝或撤销EB-5的相关申请书、申请或福利的批准(可能包括终止区域中心指定或禁止新的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的实体,如适用)
【注:这部分内容不太实用,此处略。】
欺诈和故意的重大虚假陈述
INA 203(b)(5)(O)的法定语言,与USCIS根据INA 212(a)(6)(C) 为可接受性而作出的欺诈和重大虚假陈述的调查结果不同。现有机构指南关于不能接受的情况下的欺诈和虚假陈述,是专门针对个人或实体针对美国政府实施的欺诈或虚假陈述的。
【注:这部分内容不太实用,此处略。】
欺骗
USCIS通常认为,(如果)申请是基于与申请相关的个人或实体的故意,导致他人相信不真实的事情,就认定为基于或涉及欺骗。
非法滥用
USCIS通常认为,(如果)与该移民申请、资格申请或利益相关的个人或实体,不当使用EB-5计划、或通过EB-5计划获得的资金,与犯罪有关或促进犯罪,则该移民申请、资格申请或利益,就是基于“非法滥用”或“涉及非法滥用”。在EB-5项目的背景下,“非法滥用”最有可能出现在与金融犯罪有关、或促进金融犯罪的EB-5资金滥用的背景下。
根据INA203(b)(5)(O) 可能触发调查结果的行动示例
个人投资者申请可能出现的欺诈、欺骗、故意重大虚假陈述或非法滥用的类型;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和创造就业机会实体相关的律师、移民代理、推广者,可能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注:这部分内容很多,不太实用,此处略。】
【EB-5政策备忘录(政策手册)翻译件精华版,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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