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新法政策备忘录 中文翻译精华版:...
一个获得资格认定的区域中心,可以提交“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I-956F)【注:即EB-5区域中心模式下的新项目申请】,以请...
老肖努力让移民之路更简单。
本文估计是全网第一份EB-5新法的政策备忘录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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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法政策备忘录翻译版》 阅读指南关于美国移民局(USCIS)的“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简称PM)对理解EB-5新法的重要性、背景介绍,详见老肖上一个预告篇《重磅预告!EB-5新法政策备忘录,翻译版即将发布》。如果对备忘录不了解的朋友,最好点开上文花几分钟看一下。EB-5政策备忘录不仅仅是审案手册,还是一个了解EB-5的指南,连备忘录正文中都时有提及This Guidance“本指南”)。这也是翻译备忘录的初衷---就是老肖希望能把这特别重要和基础的官方指南给各位朋友分享。本文的翻译来源,来自美国移民局USCIS官网政策备忘录PM的英文版。USCIS对备忘录的修改很频繁,不过大部分是很细微的增补。本次翻译,以USCIS 2024年10月30日发布的英文版本为准。备忘录大量涉及EB-5及其他移民法案和法规、过去的备忘录、判例等,关联性很强;其中的一些表达习惯,不是很符合我们常见的说法;脚注、引用也非常多,把内容变复杂;甚至连章节从大到小的习惯都和我们不一样。所以,对EB-5不太了解的朋友,仅看正文的直译,理解备忘录还是有一定难度。故,老肖和团队在翻译备忘录的时候,做了少量的调整,特此说明:- 本翻译件在重现原意的基础上,为更容易理解、更符合中文阅读习惯,做了行文表述的微调、调整顺序,长段落可能会增加分段,也增加了些注解。所以不完全是原文的一比一翻译,但不影响、也不改变原意。如果要求必须按原文一比一翻译,大可用AI工具来完成。- 少数语句词汇,会用“()”来补足内容,方便理解。所以,出现(),部分是原文的含义,部分是根据翻译需要增加的。- 有些重要、常见的概念,会注明英文,或注明两种中文翻译说法;少数英文名称没有翻译的必要,直接沿用英文。-脚注不再翻译,但文中会增加一些注解,方便理解。一般用“【注:】”的形式出现;部分重要概念跨章节出现时,可能会重复备注。
另外,公众号发文的时候,取一些常用内容作为发布,所以这是“精华版”。有些不常用的、过时的、不重要的、以及所有脚注,就不发了。有些章节比较长,会拆成多篇发布。工作量大,更新可能缓慢,还请谅解!这次备忘录的翻译工作,老肖团队中Jason和Sophia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特此感谢!老肖和团队才疏学浅,斗胆翻译,还请各位专业人士多多指正!也欢迎多留言讨论交流。
老肖注:以下内容出现在政策备忘录PM第一章的末位“法律授权”部分。但老肖觉得很有必要把这一节提到一开始来说明,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在后续各章节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提到前面可以更方便理解。
INA 203(b)(5)老肖注:这是指《移民与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简称INA)的第203(b)(5)条。这个INA法案,是美国移民法案的“集大成者”,其实是多个法案的集合。你可以把它理解成美国移民法案领域的《四库全书》(但没包括各部门法规)。每次修改,基本就是在这个法案基础上增补修订。其中,203(b)的标题是“Preference allocation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对EB类职业移民的优先级安排),下面就是我们很熟悉的EB-1/2/3/4/5。其中203(b)(5)条,自然就是关于EB-5的。政策备忘录PM里面,大量出现203(b)(5)。移民法案是比较稳定的,1990立法、1992年推出区域中心试点模式后,30年内EB-5法案基本没改过,直到2022年3月EB-5新法(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即EB-5诚信与改法法案2022,简称“RIA新法”或“EB-5新法”;相应的,我们会把之前的法案,简称为“EB-5老法”),对EB-5打了新的补丁,INA的203(b)(5)才进行了一次增补修订。修订后的INA中,EB-5部分增加到约上万单词,而且是在沿用原法案的基础上进行的大幅修订增补,并不是从头按照一个全新法案重写(于是,政策备忘录就成为了很好的理解新法的途径)。
8 CFR 204.6老肖注:这个8 CFR 204.6,是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关于就业创造类移民申请的法规,也就是EB-5申请。美国移民局就隶属于国土安全部。其中,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也就是美国联邦法规。“法规”的级别低于“法律”,但也很重要,有法律效力。
INA 204(a)老肖注:INA 204是关于移民处理程序的。204(a)是关于移民申请。
INA 216A,8 CFR 216.6老肖注:INA 216A是关于EB-5中的有条件绿卡(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CPR,也就是俗称“临时绿卡”)状态持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法律。CFR 216.6,是国土安全部关于EB-5申请人,从有条件绿卡申请解除绿卡条件、转为永久绿卡(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LPR)的法规。
8 CFR 216.3老肖注:这是关于终止(取消)有条件绿卡状态的法规。
新法政策备忘录PM的目录
新法下,关于EB-5投资移民的备忘录,目前共有8章。大体包括:第 1 章 - (设立EB-5投资移民法案的)目的和背景A、目的B、EB-5投资移民法案的目的和背景
EB-5类别的开端
区域中心项目的创建
区域中心项目的演变
C、法律授权第 2 章 - (EB-5)移民申请资格要求第 3 章 - (EB-5)移民申请裁决第 4 章 - (EB-5中)区域中心申请第 5 章 – (EB-5)项目申请第 6 章 - (EB-5项目的)直接推广者和第三方推广者第 7 章 – 解除有条件绿卡中的条件(转永久绿卡)第 8 章 - 制裁和酌情决定现在开始第一章。
第一章
设立EB-5投资移民法案的目的和背景
A. 目的
《移民与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简称INA)为合格的移民投资者提供签证,他们将通过投资美国企业和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来为美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美国国会设立了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移民签证类别,旨在通过激励外国资本投资到能创造或保留美国就业机会的商业企业中,来造福美国经济。参与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Program)的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后面的背景部分有更多讨论),投入新商业企业【注:即NCE,后文章节有解释】后,可通过间接创造就业岗位的预测、来满足法定对创造就业岗位的要求,而不(像直投模式)仅仅依赖直接创造工作岗位。【注:即区域中心模式比直投,对于创造就业的来源要求宽松的多】INA 中规定,每个财政年度,为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新商业企业、并可以达到创造就业岗位要求的移民投资者(包括他们的配偶和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发放大约10,000个签证【注:这里是指“绿卡签证”。下文只要提及“签证”均指绿卡签证】。为了鼓励特定类型的投资,国会于2022年3月15日修订了 INA,为农村地区(Rural Areas)的投资者预留了20%的EB-5签证,为高失业率地区(High Unemployment Areas,HUA。注:此类地区大多在城市)的投资者预留了10%,为基建项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s)的投资者预留了2%。此外,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者被授权可获得EB-5签证,直到2027年9月30日。【注:EB-5区域中心法案,一直不是永久法案,包括新法RIA 2022,也是到2027年9月30、即2027财年结束时,需要被重新授权。到期时,可能出现原样延期、提高投资金额延期、大幅改动后延期、暂停、终止等5种可能。历史上出现过数十次的原样延期。不过新法如果延期的话,投资额几乎肯定会上涨。】INA 最初设定了每位投资者1,000,000美元金额的投资门槛,并设定通过法规提升投资额的权力。2019年7月24日,国土安全部(DHS)发布了EB-5投资移民计划现代化规则(简称“EB-5现代化规则”),提高了2019年11月2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投资金额。【注:当时美国移民局,通过DHS部门法规,把EB-5的最低投资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了90万美元】然而在2021年6月2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在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一案中撤销了上述EB-5现代化规则。因此,USCIS 不会将已撤销后的金额要求应用于任何申请,无论何时提交的申请。【注:就是说,90万美元的要求已经过去了,所有申请都不按这个金额的要求执行了】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被签署生效为法律。【注:即RIA 2022法案,EB-5新法】该法案将标准投资金额提高到1,050,000美元。即在2022年3月15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申请,需依据该提高后的金额。而投资于目标就业区(TEA)的最低金额,之前【注:老法】设定为标准最低投资金额的50%,即每位投资者500,000美元;但对于2022年3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投资额增加到800,000美元,且该金额还适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注:老法下,TEA包括高失业地区和乡村地区,投资额可以从100万美元减半到50万美元起。 新法下,TEA仍然包括高失业地区和乡村地区,投资额可以从105万美元降低到80万美元起,并有签证配额预留;基建项目不属于TEA,但享受和TEA一样的投资额降低的优惠,且也有签证配额预留。细节见后续章节。】下表概述了按递交申请日期和投资区域划分的EB-5最低投资金额。
在获准(在美国)调整身份、或通过领事调整程序进入美国后,移民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庭成员将获得为期2年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注:“有条件永久居民”即CPR,也是常说的“临时绿卡”;叫“临时绿卡”并不准确,因为它和澳洲那种TR还是有不小的区别;但约定成俗也不必再细究】最终,如果满足合适的条件,美国移民局(USCIS)将取消(这张有条件绿卡的)条件,移民申请人将成为无条件的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注:“合法永久居民”即LPR、永久绿卡。拿到LPR,EB-5的移民目的就完全完成】。
3. 区域中心项目的演变国会最初授权区域中心项目为试点项目,设定在5年后到期。后续国会多次延长区域中心项目,再后来将区域中心项目纳入INA 203(b)(5) ,部分内容来自《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IRA新法于2022年5月14日生效,它授权区域中心项目至2027年9月30日之前有效。【注:所以,即使EB-5改法,区域中心项目现在仍非永久法案,到期仍需要延期】《2022年 EB-5改革与诚信法案》还包括了对EB-5项目的一些更普遍的实质性修订。
EB-5项目的演变表格(细节较多,本精华版略,详见备忘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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